
車禍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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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2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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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9號判決要旨
按親屬間看護縱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支出之勞力,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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