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醫療糾紛與藥事法 > 牙齒矯正被醫生作壞

牙齒矯正被醫生作壞

  • erinyou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11 11:03 
  • 文章人氣:9365
  • 個人積分:2
  • 我矯正做了4年了(正常矯正大多都1-2年 ,3年已經算是很長了)
    現在醫生跟我說我做好了要幫我拆矯正器
    但我怎麼看都覺得很奇怪
    於是我私下去找其他矯正醫師諮詢
    我私下共看了5個矯正醫師(包含台中某教學醫院的主任醫生)
    每個醫生聽到我做4年了都嚇到,

    然後看到我的牙齒X光都說做4年做到這樣真的很不OK

    現在做成這樣不是只有做到一半就說好了的問題,是他把我的牙齒作壞了

    有的醫生不願意接別人作壞的
    願意接的醫生開價 9.5-10萬(骨釘一根5000還要另外算)

    現在最嚴重的問題是我上顎咬合平面掉下來(我本來沒有)
    我諮詢的2個矯正醫生說應該是他當初拉太快弄掉的

    還有我的牙根也是亂七八糟,其他醫生也說這是太急著做才造成的

    但我們從來沒有催他 他也做了4年了 不知道為什麼還會這樣
    還有其他很多地方沒做好,如門牙角度不對,牙齒排列不夠整齊......等

    在別的醫生那全部都要重做,其他醫生估約要 1-2年才能做到好

    我當初就是因為一點點小暴牙來矯正,
    卻搞得現在這樣咬合平面掉下來,一定要打骨釘才可以回復

    除此之外
    中間這個醫生換了三家配合的診所 我住在台中  
    一家搬得比一家還遠  搬到第三家還從台中跑到草屯
    讓我矯正的最後一年還要兩個禮拜就要跑到草屯去做矯正((來回車程2個小時

    我當初做這個矯正是6萬塊
    ((我當初真的是沒什麼大問題很簡單的矯正所以才可以這麼便宜

    這個醫生目前給我的方案是
    1.他繼續做幫我做到好
    2.他願意退給我6萬元

    我現在的訴求是
    什麼精神賠償或是其他的費用都不用
    我只要我的牙齒可以"做到好"

    他給的方案1幫我做到好,他已經做了4年了,我根本無法相信他
    而且他光是幫我做我的門牙部分就做了整整1年還做不好
    這個方案1我不予考慮

    現在就是價錢談不攏
    我現在去外面做(我已經找了最便宜的都還要9萬5了)
    他最多就只願意退還我已繳清的6萬

    問題如下:

    1.我們是希望調解時就可以達成和解,想問現在這種狀況我們該以什麼樣的主張去跟醫生談判?

    2.跟他要求9萬5讓我們去別的地方做到好會很過分嘛?
    3.調解時我們會很不利,因為他表示他有誠意要幫我們做到好,現在是我們不要,關於這點我不知道該如何答辯才站得住腳?


    現在一天不調解好,我就不能拆我的矯正器,可能就要跟我的矯正器度過第5年,而且長期佩戴矯正器其實對牙齒很傷,所以我們希望可以盡快處理好,現在為了保持證據都不敢去別的地方拆矯正器開始新的療程

    謝謝 

  • 謝憲愷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11 11:50 
  • 文章人氣:410
  • 個人積分:17752
  • 律師評價:19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對醫療過程有疑義,可直接向衛生局、醫師公會或相關之消費者權益團體提出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考慮提告業務過失傷害民事損害賠償調解前您須確認醫師有醫療疏失,首要為蒐集證據,包括病歷資料,醫師、護理人員的對話紀錄等,並將您的情況及病例詢問其他醫師,以釐清醫療過程及各項處置可能有的疏失為何。一旦您確認可能的醫療疏失為何後,才可瞭解自己有多少籌碼可與醫師進行解決方式之磋商。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與醫師調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陳華明 (律杏)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7-13 15:18 
  • 文章人氣:418
  • 個人積分:576
  • 律師評價:89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806號
  •  依個人從事醫療調解的經驗, 提供以下意見供您參考:

    1. 先說明您因此而受有甚麼損害? 如咀嚼困難等等....

    2. 其次說明依民法規定, 可請求回復原狀的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3. 再說明這請求回復原狀的費用, 依其他牙醫師估價為9萬多, 並提出估價單, 讓對方相信並非獅子大開口

    4. 最後說明若無法達成調解, 將採取民刑訴訟程序(http://www.lawmed66.url.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3 22:3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6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3 22:3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6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3 22:3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6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4-23 22:35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9266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