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再議 拜託很急

- 小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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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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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將存摺及印章交給某乙保管
但並未授權其可提領存款,但乙卻逕行私自提領存款
檢察官以乙在提領之前,未持有錢款,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合,做成不起訴處分
請問乙雖尚未其有錢款但他持有存摺及印章,乙等於可隨時提領錢款,為何不能這樣不算構成要件
我在網路上查詢到一篇新聞
男子梁趁著照顧重病崔姓友人之便,拿著崔某先前交付的提款卡,分四次將崔的5萬5000餘元存款提領一空,崔某過世後,負責管理遺產的退輔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人員發現報警,士林地檢署將梁依侵占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這件案件中被告也是只持有提款卡並未直接持有錢款,但檢察官仍是以侵占罪起訴
如果以這點來聲請再議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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