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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議 拜託很急

  • 小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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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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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將存摺及印章交給某乙保管

    但並未授權其可提領存款,但乙卻逕行私自提領存款

    檢察官以乙在提領之前,未持有錢款,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合,做成不起訴處分

    請問乙雖尚未其有錢款但他持有存摺及印章,乙等於可隨時提領錢款,為何不能這樣不算構成要件

    我在網路上查詢到一篇新聞

     男子梁趁著照顧重病崔姓友人之便,拿著崔某先前交付的提款卡,分四次將崔的5萬5000餘元存款提領一空,崔某過世後,負責管理遺產的退輔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人員發現報警,士林地檢署將梁依侵占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這件案件中被告也是只持有提款卡並未直接持有錢款,但檢察官仍是以侵占罪起訴

    如果以這點來聲請再議請問可以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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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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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律見解容有疑義,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聲請再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