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與房仲契約問題
- A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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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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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如下述說明:(文多,請見諒)
最近因為想買房,鎖定了某一棟大樓公寓…
找房過程中,我曾經由該棟大樓樓下房仲業者?(以下稱為A房仲)??帶看過大樓其中一戶,而看完後,有留下我一個人的姓名+聯絡電話…並無簽約…(只與??A房仲見過那一次面)…
數天後,我太太的大姊因為知道我們對那棟大樓有興趣,剛好大姊從她一位朋友口中得知,其住在那棟大樓的友人欲出售房屋,就將訊息傳達給我…
在?我太太大姊牽線下,我們與屋主約見了面看屋,好巧不巧看的居然是A房仲帶我看的那一間…
在同一時間,A房仲宣稱已找到另一位買家(且已付斡旋金)…但屋主想自行將房子賣給我太太…因此屋主自行前往跟A房仲談判,並花了數萬元"終止"了原訂的房仲委售契約,後續才跟我太太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這過程中一直到現在,屋主與A房仲與我太太大姊、其它關係人都不知道我曾被A房仲帶看過該房)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1-賣方與受其委託之房仲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已簽註明"合約終止"…那還有所謂的追訴期嗎? 有的話,為期多久?
2-?賣方在與房仲終止其合約後,後續與老婆簽的合約是否有效?
4-看房子的是我(與房仲無簽定任何契約),買房子的是我太太,這樣有無問題?
5-我沒有將看房事實告知屋主,有何責任?
以上,感謝您,謝謝。
- 黃中信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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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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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之;如尚未仲介成交前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終止時,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必要之仲介銷售服務費用,本項費用視已進行之委託期間等實際情形,由受託人檢據向委託人請領之。但最高不得超過第五條原約定服務報酬之半數。
第11條 (違約之處罰)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本委託契約。
Q賣方與受其委託之房仲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已簽註明"合約終止"…那還有所謂的追訴期嗎? 有的話,為期多久?
A依您所述︰屋主自行前往跟A房仲談判,並花了數萬元"終止"了原訂的房仲委售契約。因此,白話的說,屋主(花了數萬元)與A房仲之法律關係已「結清」了。其後沒什麼所謂的追訴期問題。
A有效。(縱使沒終止,還是有效,只是賣方可能要付服務報酬給仲介,就這樣子而已。)
A不能。請參考Q1A。(屋主花了數萬元結清法律關係)
Q看房子的是我(與房仲無簽定任何契約),買房子的是我太太,這樣有無問題?
A不會。
Q我沒有將看房事實告知屋主,有何責任?
A沒有。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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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賣方已與仲介終止委任契約,仲介即不得再對賣方有所請求,再者,您亦未有與該仲介簽訂任何契約,該仲介亦不得對您有所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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