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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與房仲契約問題

  • Aj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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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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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如下述說明:(文多,請見諒)

    最近因為想買房,鎖定了某一棟大樓公寓…

    找房過程中,我曾經由該棟大樓樓下房仲業者?(以下稱為A房仲)??帶看過大樓其中一戶,而看完後,有留下我一個人的姓名+聯絡電話…並無簽約…(只與??A房仲見過那一次面)…

    數天後,我太太的大姊因為知道我們對那棟大樓有興趣,剛好大姊從她一位朋友口中得知,其住在那棟大樓的友人欲出售房屋,就將訊息傳達給我…

    在?我太太大姊牽線下,我們與屋主約見了面看屋,好巧不巧看的居然是A房仲帶我看的那一間…

    在同一時間,A房仲宣稱已找到另一位買家(且已付斡旋金)…但屋主想自行將房子賣給我太太…因此屋主自行前往跟A房仲談判,並花了數萬元"終止"了原訂的房仲委售契約,後續才跟我太太簽訂了動產買賣契約。(這過程中一直到現在,屋主與A房仲與我太太大姊、其它關係人都不知道我曾被A房仲帶看過該房)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1-賣方與受其委託房仲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已簽註明"合約終止"…那還有所謂的追訴期嗎? 有的話,為期多久?

    2-?賣方在與房仲終止其合約後,後續與老婆簽的合約是否有效?

    3-?A房仲是否能要求賣方補償其規避之仲介服務費?

    4-房子的是我(與房仲無簽定任何契約),房子的是我太太,這樣有無問題?

    5-我沒有將看房事實告知屋主,有何責任?

    以上,感謝您,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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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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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成立仲介契約者,應是仲介與賣方,至於買方可能未成立仲介契約,所以買方可以先予以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中信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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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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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供您參考︰

    第10條 (委託人終止契約責任

    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之;如尚未仲介成交前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終止時,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必要之仲介銷售服務費用,本項費用視已進行之委託期間等實際情形,由受託人檢據向委託人請領之。但最高不得超過第五條原約定服務報酬之半數。

    第11條 (違約之處罰)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本委託契約

     

     

    Q賣方與受其委託房仲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已簽註明"合約終止"…那還有所謂的追訴期嗎? 有的話,為期多久?

    A依您所述︰屋主自行前往跟A房仲談判,並花了數萬元"終止"了原訂的房仲委售契約。因此,白話的說,屋主(花了數萬元)與A房仲法律關係已「結清」了。其後沒什麼所謂的追訴期問題。

    Q賣方在與房仲終止其合約後,後續與老婆簽的合約是否有效?

    A有效。(縱使沒終止,還是有效,只是賣方可能要付服務報酬仲介,就這樣子而已。)

    房仲是否能要求賣方補償其規避之仲介服務費?

    A不能。請參考Q1A。(屋主花了數萬元結清法律關係)

    Q看房子的是我(與房仲無簽定任何契約),買房子的是我太太,這樣有無問題?

    A不會。

    Q我沒有將看房事實告知屋主,有何責任?

    A沒有。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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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2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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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賣方已與仲介終止委任契約仲介即不得再對賣方有所請求,再者,您亦未有與該仲介簽訂任何契約,該仲介亦不得對您有所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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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