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天就要開庭了~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
- Al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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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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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與母親於99年3月25日辦理離婚登記
協商離婚前,請代書處理財產分配,
99年3月22日以夫妻贈與的方式將房子過戶媽媽名下!!!
後續房子貸款轉為嬤嬤名下由媽媽繳納!!
離婚時母親完全不知父親在外欠下卡費!!
103.4月收到銀行的訴訟單,控訴父親惡意脫產要求塗銷所有權登記
請問這樣可以成立嗎??
1.印象中父親離婚後還有繳納卡費,只是不知道繳了多久??這樣算惡意脫產嗎??
2.離婚後父親底下還有一棟房子,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過戶,如果我要惡意脫產,我就把所有財產都過戶了,為何要再留一棟??這可以舉證嗎??
3.當初辦理過戶時,房子並未被假扣押,表示爸爸有正常還款,事隔這麼久,房子也已過戶給媽媽了,銀行要求塗銷可以成立嗎??
4.後天要開辯論庭了....希望大家的經驗可以幫助我!!!
一個想幫助媽媽的女兒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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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8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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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參考以下二個法條尋求破解之道,另外是否構成詐害債權行為及該行為是否為無償行為,應為關鍵所在。
建議您可以攜帶資料進一步向律師諮詢討論,以俾更有效地因應此件訴訟,否則一旦訴訟程序因未能有效答辯導致撤銷贈與、回復登記之結果,恐怕因小失大。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江皇樺 (江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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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8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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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案是以贈與方式贈與您母親的話,應該是適用民法第244條第一項(上面賴律師有引出法條內容),此時是否惡意就不是問題重點。重點會變成當初您父親是否因為贈與系爭房屋造成卡債有無法清償(有害於銀行債權)的情事。這部份就要請銀行具體舉證說明。
2.實際上您父親贈與您母親的價值應該以系爭房屋價值扣除當時剩餘貸款,依您說明如果您父親當時名下還有一棟房子,實際上應該是不至於符合「有害於債權」的情事。當然這部分您可以提出主張。
3.至於您提到過戶後父親還有繼續繳納卡費,這部分最好也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或是請法院命銀行提出相關資料,都可以作為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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