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以公共危險罪送辦怎麼辦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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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2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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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有成立刑事犯罪之風險,當然起火原因為何,仍需透過鑑定來釐清,因此訴訟方向如何主張即為本案之重點,若本案能在偵查時終結,即可免後續被起訴審理之問題,所以您們應斟酌此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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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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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刑法173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刑法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依照起火地點及燒毀之物有所不同。
2.若警方已移送地檢署,後續將收到檢方傳喚,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包括向檢方要求鑑定起火原因及行為人並無主觀故意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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