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繼承遺產與撫養問題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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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2 23:58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3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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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簽該協議,您對母親仍具有扶養義務,不可能以該契約免除之,建議您還是主張您應有之權利,並進您應盡之義務,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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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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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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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過世後,名下遺產我也有繼承權,但家母指名由兄長繼承,協商後,本人同意,但附帶條件往後家母生活所需費用與就醫產生費用由遺產繼承人支付。兄長與家母均同意。請問律師,這種協議可否去法院公証?
您好!
最好別這樣約定,因為扶養義務不會因此免除。繼承歸繼承,扶養歸扶養,應分別處理。可依應繼分繼承後,保留分得部分作為將來扶養所需資金來源,如此才有保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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