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警執行勤務時,謊稱身分涉詐欺嗎?
- mms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8-28 20:14
- 文章人氣:584
- 個人積分:6
-
前因:有名自稱是某單位的便衣員警前來取締私菸,未出示證件強扣走香菸一條,通報其他人員到場,且皆在現場記錄表上簽名.爾後,發現記錄表上記載的單位跟其所自稱的單位不符,查證後,發現口頭所稱的單位是虛構的,向所屬單位反映,卻稱當日出勤表無此人出勤記錄,此人是以私人身分前來,非公務身分.
提問:此員警是否涉犯在非公務員身分下僭行公務員職務,再以非公務員身分下製作公文,又以非令狀下取得他人物品,後以非合法取得之證據處罰他人?
如果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告訴,針對先前所做成的處份書能夠如何主張理由撤銷? 可以提起國家賠償嗎?
其他同行人員,現場都聽到該員警謊稱身分,卻無任何異議,要如何追究這些人的責任?
謝謝
- 鄭瑞崙 (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03 14:51
- 文章人氣:285
- 個人積分:142
- 律師評價:73 │ 律師證號: 89台檢證字第4978號
-
您好
依據
下列條文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第1項: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3項: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第4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依上開條文規定,顯見該員警違法執行職務,違法行使職權,得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就其行為造成您的損失部分,請求國家賠償。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