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威脅要告我性騷擾
- 鄭瑞崙 (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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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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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罪,僅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即為已足。所謂加害並不須果有加害
之事,亦不必確有加害之意,僅以受禍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怖,而有不安
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里長對你說要對你提告性騷擾是否已違犯恐嚇罪,是否因此致生危害於安全,容有疑問。
至於是否有毀謗名譽的問題,依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應認係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情形下,對他人以言語或舉動辱罵、嘲笑或其他輕慢之表示,足以減損其聲譽而言。若以行為人於被害人住處外,即多數不特定人皆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告性騷擾」之語辱罵他人,該言辭係極度毀損他人名節、貶抑人格之語,客觀上已足使被害人感到窘迫、難堪不悅,並減損他人之名譽。因此有違犯公然侮辱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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