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拜託救救我..分手友人寄給我存證信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
- 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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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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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
剛分手約一個月的友人發訊息及MAIL告知我:
本人將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規定,追究台端刑責, 希勿自誤為禱!------------------------------------------
我們在交往的期間,因對方為SOHO族,所以我和對方有工作上的合作,當時對方買電腦主機讓我使用,在上個月分手的當下,對方要求我當天要把所有平時在使用的任何東西,一律全部搬走,包括電腦主機! 對方當下親自拆卸所有電腦設備交給我叫我一起搬走,現在卻傳訊息告知: 已寄發存證信函"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規定, 追究台端刑責"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
分手後的隔天,對方每天傳送約60-70則LINE,求我與他復合,如果我不接受他就以死方式解決,當時我有打119通報,救護車當時也到達現場,但他卻告知是有人惡作劇,醫護人員仍堅持勘察他的狀況...請教律師,對方如此的行為,足以對我造成恐嚇與威脅之罪嗎?
感謝律師的恩惠....感激不盡!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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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只要對方係同意您取走電腦,就無法成立業務侵占罪,因此您必須證明對方同意您取走之相關證據。此外,存證信函僅為告知效力,不代表對方有無提告。
2. 對方目前並未做出影響您安全的行為,因此尚難成立恐嚇罪,但涉及觸犯刑法強制罪,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如猛傳訊息給你,影響您的正常作息,逼迫您與他復合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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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同意您取走電腦,則不會有業務侵占的問 ... (恕刪)
感激律師的大德....真的很感謝您! 可否再次跟 曹律師求救~拜託拜託
今天我已經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指控我"於任職期間,侵佔公費8萬6千6百元整",及指控"私自霸佔公司電腦與竊取客戶資料"!----------------------------------
在我們交往期間中,對方未經我同意,擅自匯入我的帳戶7萬元整,宣稱要讓我繳納保險費,當下我得知此事要求還他7萬元整金額,並詢問對方轉帳帳號,對方一再拒絕我! 分手後隔天,對方猛傳Line求合,我問汲對方: 為何擅自匯款7萬到我的帳號?對方於Line訊息中回覆:因為我愛妳,所以我匯七萬元給妳,希望妳有些額外的錢在身上!對方於LINE的對話中也回覆"認同我並未主動跟他要7萬元"!對方是一人工作室,所以這兩年的期間並未替我加保勞健保! 現在對方卻宣稱我霸佔公款,請求律師,我該怎麼辦?Line訊息中他更有提汲:分手當天他確實同意且要求我搬走、清空所有我平日在使用的物品,包括電腦主機!請教律師,這能當證據嗎? 拜託律師了!拜託拜託! 我真的很無助?-_-#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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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2 00:06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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