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結婚為前提購屋,分手後女方聲稱房子為她所有,男方是否有權要求歸回相當比例金額?
- 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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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5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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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男方與前任女友,N年前論及婚嫁時協議買房,將名字登記於女方名下。雙方因各種原因未結婚後決議分手。分手當下男方詢問女方是否要房子,女方口頭說明不想要留房子,故男方則請女方結清已負擔的金額,將一次歸還。
男方估算,累計目前總投入金額約500萬,女方負擔100~150萬。其餘,包含房貸皆由男方支出。
日前,女方寄存證信函,要求男方搬離房子,表明房子是"租"給男方,房貸是男方所支付的房租。雙方已進行兩回調解委員會,但未能當下取得共識,女方說明:「不願意再開調解委員會。」並且要求直接去找律師見證,或是直接上法院。
男方找過法院律師諮詢,但仍十分擔心。雖希望事情能夠盡快落幕,但看來可能會走上法院。想了解類似案件,是否有勝算?希望可以拿回投入金額,或是建議在調解委員會處理呢?以上,感謝各位。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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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5 14:57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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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否則在實務上恐不易被法院認定為有借名登記之事實
如果您有保留支付房貸、買賣價金之相關憑證(如匯款單、收據等)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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