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暴提名事訴訟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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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0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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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律師費的部分,依我國目前一般法院實務並不認為可以直接判令敗訴一方負擔。
民國19年1月11日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
吾國民事訴訟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至當事人之旅費及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應屬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內,得令敗訴人賠償。所謂必要限度,依訟爭或代理之事件及當事人、代理人之身分定之,當事人如有爭執,由法院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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