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暴提名事訴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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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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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驗傷單,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其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如有單據之醫療費用、薪資減損及無單據之精神損害賠償;律師費用部分無法向對方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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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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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律師費的部分,依我國目前一般法院實務並不認為可以直接判令敗訴一方負擔。
民國19年1月11日司法院院字第205號解釋
吾國民事訴訟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至當事人之旅費及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應屬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內,得令敗訴人賠償。所謂必要限度,依訟爭或代理之事件及當事人、代理人之身分定之,當事人如有爭執,由法院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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