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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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2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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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為家事非訟事件,參照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之規定,其辦案期間自收案之日起,不得逾八個月期限尚未終結,否則即須列為遲延案件加以列管。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四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十個月。
三、家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六個月。
四、家事非訟事件期限:
(一)婚姻、親子及死亡宣告事件,逾十個月。
(二)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及保護安置事件,逾五個月。
(三)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逾八個月。
五、家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逾八個月。
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二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二個月。
七、少年或兒童調查、保護、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事件,逾八個月。但交付觀察期間,不計入審理之期限。
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
九、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之抗告事件,逾十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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