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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車禍 民事起訴 請問我該怎麼辦?

  • 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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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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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請問一下

    半年前3/20出車禍腳踏車停在路口起步時,因為跟另一位腳踏車嘻嘻哈哈,起部晃動大,所以我當時直接從他旁邊往左切過去,因為對方晃動太大不穩,所以撞到壓倒我,當下我只覺得只有一些挫傷覺得沒問題直接走了,對方也是

    但是隔天我有收到第三方休旅車的警方通知,也就是當時說在我左後方追撞到我的車輛,要求賠償他門車子損傷(有行車記錄器),當下我才知道原來我倒的時候,左後面有車子追撞到我。

    對方請自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來跟我要錢,因為車子沒有任意險

    當時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說

    1.我疑似肇事逃逸

    2.腳踏車疑似肇事逃逸

    3.休旅車完全沒責任

    今天9/24收到法院給的民事起訴狀,要我還錢開庭

    請問

    1.這個責任歸屬是我本人嗎?

    2.如果民事起訴狀已經來,還可以私下和解嗎?還是一定得開庭?

    3.私下和解費用跟開庭的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後面有寫說要利息+訴訟費)

    4.可以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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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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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初判表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民事訴訟續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亦可以和解之方式解決紛爭,以節省訴訟成本。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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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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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依民法第196條規定,應向被害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滅少之價額,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以若對方是以維修費用據以請求賠償者,針對其材料費用部分可以主張折舊。另外,和解撤回起訴則原告可聲請退還三分之二之起訴裁判費,從而有可能敗訴之一方即可減省這部分之費用,畢竟判決後敗訴的一方應負擔一定之訴訟費用的,當然還有就是遲延利息百分之五的部分了,此部分您可一併列入考量。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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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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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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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民事訴訟應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

    計算裁判費電腦程式可至司法院網頁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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