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發生車禍擦撞。
我是直行,被在我左手邊要轉彎的
大貨車撞到,然後摩托車連同帶人一起飛出去,波及到路人甲,之前調解不成,現在進入司法程序。
今天傳票寄來,
其中有一張是調解,有一張是開庭。
開庭的目的是公布調解的結果嗎?還是用調解的結論,作為懲處的依據?
現在撞我的那個人,一直一口咬定說是我撞他,可是明明我就是要直行,他要轉彎,我該怎麼辦?
上面是寫,我涉嫌過失傷害,但我覺得我也是受害者,這之後有可能變成無罪嗎?
您好:
1.法院目前就告訴乃論之罪在行準備程序前通常會先排調解期日,
讓雙方有機會談成和解後撤回告訴。
調解不成後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2.您如認為您並無肇事責任,可向法院聲請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再不服再聲請覆議,以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3.如您經鑑定為無肇事因素,則就可能被判無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調解不成的話,調解內容與開庭的訴訟程序是無關的。被訴過失傷害的部分,倘若您並無過失,則不構成過失傷害。至於過失比例則仍依賴鑑定之報告認定。建議您還是尋找律師維護您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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