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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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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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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刑期是否合理,必須依據案情,如行為數、金額、被害人數等作判斷。 2、 是否能夠易科罰金必須看他的宣告刑是否都低於六個月。 3、 本文建議可以檢附判決書尋正式諮詢,看是否要尋上訴方式救濟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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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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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會進入刑罰執行的階段,又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易科罰金必須以被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刑為要件,從而依您所述遭判一年五個月之徒刑,即無法易科罰金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隱居 (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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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6 12:07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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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6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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