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問題
-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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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7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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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背景:
土地狀態: 土地共有 (當初超過 3 人以上, 目前已約10位共有人) 我方占有比例: 約為1/2 地上物建築: 目前靠路邊的土地由我方合法取得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並完成建造 (但建築物占地面積稍大於土地持有面積)問題:
問題一: 共有人之一王父於民國八十年與家中長輩協議要放棄其所屬土地所有權, 但書為由我方提供對價金錢買回 (但合約中王父只提到要放棄其所屬之土地所有權, 並未詳列我方購買之金額, 該紙合約當初也有透過代書來簽立). 當初雖有簽下這一紙契約, 然家中長輩因對法律知識缺乏, 未立刻透過法律程序對該契約進行保全動作, 致使該王父之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仍屬於王家. 如今二十幾年過去了, 王父也已過世, 但王父之繼承人仍想主張原有之土地, 請問: 我們當初的確花費一筆金錢取得對方的土地所有權, 而對方也立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契約文件. 但因為當初家中長輩並沒有依該有的法律途徑將對方之所有權進行移轉, 請問當初雙方簽屬的這份契約是否仍屬有效? 或者, 有何方式可以進行救濟? (其中, 目前這塊土地的土地共有人除了王父, 尚有其他人, 而且當初王父在與我方簽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時也並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問題二: 如同案由背景所陳述, 地上物之房屋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我方原有持有比例, 請問將來如果要進行分割時, 我方是否會被要求拆屋或割讓?謝謝您的回覆!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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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7 21:17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7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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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則上如謝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當初雙方簽屬之契約雖仍有效,但移轉登記請求權可能罹於消滅時效,
除非對方有繼續承認你們的權利存在,時效就可以延長。
2.確實可以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式處理,並可以當時簽署之契約作為您的有利證據。
3.如當初地上物之房屋為合法建物,則縱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您原有持有比例,
近期最高法院存有對您有利之見解可供應用,可對抗被對方主張拆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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