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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駁回

  •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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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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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借朋友A,以匯款方式無借據,第一次出庭A表示該款項是某年我與B向他借貸的還款,所以二次開庭傳喚B當證人,B於某年確實向A借貸,A也用匯款方式,但我不知情。因無借據,於是提出1.A當時向我借貸是因為投資需大筆資金(A承認投資需大筆資金)2.A在法律咨詢對話框上寫B向他借貸而我是代還款的記錄3.A向B討錢的對話框記錄4.我與B的電話錄音(內容:就像事實是A欠你錢嗎)5.我與B曾情侶關係後來分手,B欲復合我拒絕,B借此出庭報復等証據。B出庭表示當初是我與他向A借貸因合資生意,又是情侶關係所以金錢一向共用,並提出某年的借貸是我與A與B一起到銀行所以請法官調閱當初監視錄影記錄(但事隔多年早已不存在),我說根本不知情B向A借貸,且金錢並無共用,合資是各出一半當是也不需用這麼大筆錢。 判決結果,駁回!該怎麼辦?二十天內沒上訴是不是這件案子以後不能再提告了?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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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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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收到民事判決書後如不服就一定要在二十日(另加在途期間)內提出上訴

    否則確定後就沒辦法再就同一訴訟標的主張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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