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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

  • G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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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6 12:37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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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是在103年06月30日於金門縣文化局前與人發生擦撞

    我方是直行機車,對方是要在路邊迴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我方直接撞上對方的左側後座車門,我方有受傷。

    由於對方不願意和解,所以想請教律師這應該怎麼處理呢? 有需要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嗎? 如果要告上法院的話,會是在哪邊開庭呢?對方的戶籍地還是金門有管轄權而不能申請異地審理呢?另外像這種事情有需要特別請律師嗎?

    已有車禍鑑定指出對方是主因而我方是次因,這樣法院的判定我方對的成分是多少而我需要負擔對方的費用嗎?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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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10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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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當時有無報案請警方處理,如有則請向警方索取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初判表等,具狀向金門地檢署提告過失傷害,記得不要超過6個月。

    2. 本件由於事發與對方住居地都在金門,所以還是只能像金門地檢提告

    3. 有律師當然可以提供您法律專業上的協助,但也要考量受損害的程度與律師費用支出間的關係,再者,本件管轄地在金門,除非有當地律師協助,否則如果是本島律師過去,往往還要支出一筆交通費等,是否划算還請多方打聽與衡量。

    4. 主因次因不會影響到刑事告訴部分,因為刑事只論過失有無。但民事上可能在日後賠償訴訟中,就會因您本身也要就車禍事故負擔一定之責任,而可能在賠償上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