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剛在台中買了一間中古大廈的樓層,有購買一平面車位,但住戶為了解決機車停車太少問題, 入住前的區權人會議有通過新增停車位的案子, 入住後幾個月由當時管委會自行評估如何規劃機車格, 但我發現的車門被新增的機車格緊鄰包圍, 反映後無效, 後來住戶停車車身突起甚至會檔住我的車門, 這跟我當初我購買的車位已經不一樣了,查閱建築規範也發現我停車角度過大, 機車格也檔住車格前方我應該有的迴車空間,而且人車進出頻繁,甚至把我的汽車格當成人車出入通道(反應過甚至好像我在找主委麻煩,說讓住戶方便就好!!?), 我的車當時是新車,屢屢不明受損甚至有撞凹掉漆,但管委會及主委態度都消極,甚至連監視器也拒絕調整角度, 因為沒照到我車格,甚至說車本來就會刮傷這類的話,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應該要協助提供證據才對吧?
反觀其他剩餘三十幾個車位只有我一戶有這樣的情況, 其它汽車格旁的保留空間都相當大, 可停兩台汽車,甚至停兩台以上的機車甚至還有重機, 出入空間也正常, 管委會也沒規劃機車格, 還能讓當年車格(公私有車格皆同)使用人自行停機車一年僅酌收三百, 而我車門旁空間不但被檔, 怕被影響開車門或是受損,我要自己停機車的話,要每年抽籤,抽到了再去找抽到那一格的住戶換,每個月還要繳管理費一百, 兩三年下來權益明顯受損!!這強壓我汽車格換來的機車位收益,若是違法,算不算不當得利??
相關問題反映管委會, 彷彿欺負我老實拿他們沒辦法,又是新住戶,我該怎麼辦
打民事訴訟嗎??? 當時一些反應單,line的訊息記錄,通話紀錄,我都有留著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上班途中為閃避近距離迴轉的計程車,造成自摔,左腳踝外骨折,須請近3個月的公傷假,我目前是公部門的職務代理員,部門的人事主管要我申請肇事責任,證明我沒肇事才可申請公傷假及薪水。因初判表上寫對方「疑迴車不注意來往車輛」,我方則是「疑超速行駛失控」,但人事主管說這不行還得申請肇事鑑定,請問1.我是勞保,主管說薪水是由勞保局給付,要沒肇事才能申請,勞保局有這條規定嗎? 2.當時我的車速超過50未超過60(速限50),而該計程車停在斑馬線上,迴轉時未注意後方來車,等我發現他轉出來時已經很近距離了,而我右邊也有位騎士與我並行,我若往右偏會與其相撞,我緊急剎車才閃避過小黃,但也造成自摔,請問我算有肇事責任嗎? 3.當時處理的警員並未作任何畫線動作;而自摔後我本身也昏過去,是救護車的醫護人員叫醒我,醒來後已不見任何相關車輛,只有一位好心駕駛幫我擋後方來車。隨後我被送到離家近的醫院做診斷治療。災醫院有位警員來詢問,當時立即向我表明我沒撞到對方就不可以向對方求償,請問我可以向他的保險公司請求住院及醫藥費嗎? 4.員警告訴我肇事時間是他們接到報警時間,是7點58分,但我知道發生時間不是這個時間,請問這會不會變成因趕時間才超速的理由? 5.依此情形我的勝算有多少呢? 我是家中經濟來源者,沒這份薪水對生活上會有很大問題,故祈請回覆,謝謝


律師您好
我有關於車禍事故鑑定的問題想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小弟在今年2月發生車禍,因跨越雙黃線不甚遭後方大型重型機車撞上,初步判定為我方肇事主因(因跨越雙黃線占7成對方3成),於鑑定委員會後因一時緊張供詞說法跟警方當時筆錄不符(說詞為先切換到內車道在於前方路口迴車)導致鑑定後結果為全責這樣的話我可以申請覆議嗎?因當下撞擊力道過道導致我方機車全毀以及手部骨折、頭部撞傷,而對方只有車頭些微損傷,對方當時無受傷但於事後鑑定委員會時卻寫到對方有受傷?
這樣的話可以在覆議中提及對方是否有車速是否超速(該路段限速50公里)、未注意前車狀況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要求鑑定委員會覆議嗎?
以上問題 還請各位律師 幫幫忙 謝謝!!


去年底我騎車上山時前有一輛汽車快到交叉路口時迴轉,我當時在他車右後方,對方搶快迴轉~我當時正要從他左車身經過來不急反應被撞到對向車道我受傷加骨折,他車停止在叉路口前左輪壓在雙黃線上!當時交警開他一張劃有分向線迴車的罰單,初步分析對方錯1.在有分向線違規迴轉2.至使人受傷~我則無違規內容,但對方不服申請到信義區裁決~裁決所發文下來僅以交通安全規則說雙方未注意來往及前車狀況,判雙方一樣為肇事主因~~想請問這樣判正確嗎?內容有提對方車壓到分向線但違規部份都未提到~~這樣判算公正嗎?我聽說95年後的道路交通法102條規定轉彎車一定要先禮讓直行車呀~請問我該怎麼做~再繳2000重新裁決嗎?。。。但裁決又是同樣單位的人,這樣判決會變嗎?如果上法院法官會依這鑑定做為判決依據嗎?還是會依第一次初步分析哪份~~
謝謝


就您所述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言,該表僅是「初步判定」並不是最終結果,且兩人皆有過失之可能。
惟須注意者,若加害之未成年者未滿18歲,該未成年人之過失傷害刑責恐有限;若未成年人有受傷,則您亦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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