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支票被父親拿去買貨,但對方卻沒給貨,我爸因此沒付錢就跳對方票,卻被對方把支票轉讓給某商行,因此我變債務人,且此商行還提民事要追討,那我是應該與商行私下和解還是上法院說明原委呢? 上法院法官會相信我們說詞嗎?
還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小的只是平凡老百姓,真不知該如何是好
謝謝
您好!應請父親先催告交貨,未如期交貨再解除契約,解約後才能主張不需付款;關於訴訟,您可主張支票執有人並非善意受讓支票,因此解約後即沒有請求票款的權利;但若法院判決仍需支付票款,您只能轉向貨物賣方請求退還貨款。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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