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人頭結果真的債主跑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0-15 17:16
- 文章人氣:273
- 個人積分:16956
- 律師評價:190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您先生雖掛名公司負責人,所有關於公司開票,都由您先生名義為之,惟您先生屬自然人,公司屬法人,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人格,公司的債務除非另有契約約定負責人要與公司連帶負償還責任外,您先生對公司的債務是不用負責的。所以,您先生雖掛名負責人,但對公司的借款,或是公司以他的名義所簽發的支票,除非有契約另有明定要連帶負責,否則並不用負責。
2. 此外,若公司有向銀行借款,並由您先生擔任保證人時,應馬上通知銀行解除保證責任,否則日後公司債務發生困難,無法清償借款時,您先生仍會被銀行追償。
3. 若您先生係以自己本身名義簽發本票及支票供您公公隨意使用,因為發票行為既以您先生名義為之,當然只對您先生發生效力,您公公因未於票據上簽名,毋庸負票據責任,一旦跳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您先生難以「人頭」為由,仍須負擔法律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