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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口角被對方當眾打一巴掌

  • 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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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0 16:53 
  • 文章人氣: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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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發原因大概是

    跟店家起口角

    後來中年男子講不過就打她一巴掌

    老闆娘還說他有喝酒不要計較   有喝酒還上工?

    之後有叫警察來 那個人竟然叫里長來

    里長還拍拍警察 警察說打人就是不對阿

    本來男子好像說死都不會低頭道歉

    最後還是有道歉 說啥拍謝啦拍謝啦

    但朋友怎麼可能這樣算了 還是會去提告

    當眾打人耶 還想叫里長來是....?

     

    想請問一下後來有去驗傷

    但在現場處理時間太久所以驗傷單寫無傷口

    這樣還有用嗎? 因為是有兩個女生一起去吃的

    如果另一人是證人 那還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嗎?

    而且他有說他要去烙人來叫我們不要跑

    可是沒有錄音只有朋友有聽到

    這樣可以告恐嚇嗎?

    關於他動手的算暴行侮辱罪嗎?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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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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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1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驗傷單,則必須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下有受傷,否則不會成罪。

    2、確實可能構成以物理力的方式構成公然侮辱罪。

    3、找人到現場的部份,必須依據現場狀況判斷是否足以使人心生恐懼。

    4、倘若要告的話,建議先尋求正式諮詢,避免日後發生誣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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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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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0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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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1.驗傷單雖寫無傷口但如果有記載紅腫仍可能構成傷害罪。

    2.有另一人可作證人但仍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有受傷。

    3.對方如果只有單純說他要去烙人來叫你們不要跑,

      可能尚難構成恐嚇罪。

    4.如果在公然場合動手打人耳光可能涉犯公然侮辱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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