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沒繳租金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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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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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扣掉承租人之押租金後,有超過兩個月以上租金未收到,建議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發函催告承租人履行。逾期承租人仍未繳交租金,則或可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發函終止租約,以訴其請返還房屋。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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