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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漏水都不反映,要我負責賠償所有損失,合理嗎?

  • 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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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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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樓下之前都出租或空著,5年前我入住到現在,從來沒反映漏水

    現在樓下屋主想整修賣屋才來反映漏水,並且要我負全責將他的房子修好。

    社區總幹事介紹的水電看過後告知我說:這個房子滲水的狀況很多年了,應該一開始就要處理,不應該等到壁癌結晶、水泥脫落、鋼筋外露再來修,維修費會差很多哦!

    但樓下屋主認定:樓下漏水,樓上就要負全責。

    我該負責樓下房子全部的維修嗎?如果樓下屋主能盡早反映漏水,就能早點維修,等到損害加重再來跟我說,難道樓下屋主都不用負部分責任嗎?送調解委員會會比較好嗎?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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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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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補充說明送調解委員會之目的是讓雙方有機會在法院以外之場合和平解決紛爭

    但如果對方確實要求太過度,則您當然可以拒絕

    由對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後提出舉證,再由法官依法判斷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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