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原本看中一間房子欲購買
後來房仲要求付斡旋金100萬
也沒有告知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
家母未細看合約內容就支付斡旋金100萬(本票支付)
但現在發現房子內部有諸多問題
故不想買了
但仲介業務員稱屋主已同意出售該屋
目前沒有退還金額的打算
請問我們該怎麼做?
謝謝
您好:
應視房屋之瑕疵是否已達到重大到可以解除契約之程度
(如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致無法安全居住等),
否則恐怕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如任意毀約則已繳交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恐怕會被對方沒收。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律師您好:
雖房子沒有嚴重問題,卻有很多小瑕疵
而房仲未主動告知可選擇要約書
請問是否可跟公平交易會申訴
而拿回斡旋金呢?
謝謝您的指教
建議先確認屋主到底有沒有同意你母親指定的價格,也就是有沒有成交
如果有成交,現在反悔,定金100萬元一定會被沒收,打官司也不會贏
只有兩個選擇,
1.停損,損失100萬元
2.硬著頭皮買下,除非房屋有重大瑕疵,不然沒辦法解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爭點在於斡旋金是否已經轉為訂金,故須視雙方契約訂的內容去做判斷。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攜帶齊全由律師為您分析較有保障唷!
各位律師好
在經我跟家母確認後
11/4付斡旋金
11/19下午看屋
11/19晚上當面跟房仲說不購買(有錄影)
房仲說可全額退還斡旋金(有錄音)
11/22房仲傳真合約書,說與賣方議價成功,要求我們購買(賣方有蓋章,未簽署日期)傳真有時間證明
以上,請問如此有機會要求退還斡旋金嗎??
謝謝各位律師的協助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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