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錢未還
- 陳彥彰 (Jeffre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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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3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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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須分三點說明:
1、借貸關係依民法上規定雖只要口頭合意即為成立,但如果您要於訴訟上主張仍應負上舉證責任,此時須視您是否有其他之證據而證明借貸關係之存在,例如對話紀錄、錄音等等。
2、雖然您與他有在帳戶上之金流往來,雖無法直接證明有借貸關係之存在,因對方將來可能會以贈與方式來答辯,然因為對方也有還你8萬元之紀錄,因此您仍可以此金流之往來間接證明借貸關係之存在。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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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3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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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先至法院對其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無異議,確定後可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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