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分割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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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之函釋可知,一建造僅能成立一管委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 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 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 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 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 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 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分工事宜。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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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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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5.11.20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6986號函:『一、按「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方式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原則)第2點第3款所明定,又「除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應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外,尚應檢附經該同一宗基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規約明定劃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文件...」為本部91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160號函釋在案(如附件),故同一建造執照分別領有部分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如欲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召開同一宗基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劃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其申請報備依上開條文規定及函釋說明辦理。』
依您所述,您所居住社區之11棟透天厝與2棟大樓如有不同的使照,是有可能得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的。然仍需由同一宗基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11棟透天厝與2棟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組成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劃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再申請報備方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可知一般管理費之負擔除規約另有規定外,皆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之比但分擔之。故您所處之社區,管理費之收取並無不合法之處,但您可能可以主張電梯及水塔修繕之費用,係因可歸責於2棟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應由渠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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