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如果A方在澳門借錢給B方賭博,而B方輸光了錢卻消失人影,當時在賭場A方有請帳房開立假單給B方簽名,上面註明B方姓名及借款金額.時間和A方出碼戶口號,但帳房出碼是給A方簽名(因為是A方的戶口),AB方皆為台灣人,但B方在大陸工作為台商,請問如何能追討這筆錢?對A方會不會有甚麼不利的地方?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依您所述,A與B間應屬成立一消費借貸契約,然可能未有約定返還期限,故A應先向B催告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返還,如B仍不返還時,則可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求B返還,如B聲明異議,則A需依訴訟程序請求B返還。
感謝方律師的回覆
想在請問A方在刑事責任上是否會被認為有洗錢嫌疑(銀行法),因借款幣值為港幣,而B方可能以台幣歸還,匯入帳號為公司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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