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銷退錢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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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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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3-2條:「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23-3條:「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依您所述,您已加入該直銷兩個月,即超過14天,依上開法律第23-2條,故您雖得終止契約,然只能請求直銷商以原購買價格之90%購買回商品,且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然依同法第23-3條,其亦不得向您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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