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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歸屬

  • 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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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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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老公結婚六年 有一個女兒5歲

    六年中老公薪水只有一年超過30萬 其他都在10萬上下 (所得證明應該查的出來)之前的工作都是做一做就不做了

    這兩年開了一間店 也是愛做不做 一開始生意不算好 又陸續貸了2.3筆貸款 (25 20 30)

    兩筆是我的名字 第三筆是他的 後來再我逼他之下最近先把第2筆還清

    平常都說店裡要用錢所以沒拿錢回來 都是用我的薪水支付

    但沒有留存什麼證明

    保母費也是我出 六年來的開銷都是我一個人 再加上結婚的錢 也都被用光ㄌ

    住在婆家 環境也是差強人意 加上這一兩年房間漏水(有拍照)

    一直到最進非常嚴重我才搬回娘家

    回娘家這段期間 更是不定時開店 上班有酒味 所以考慮離婚

    兩人說好要共同監護

    但是公婆卻說要拿走監護權自己扶養

    說他有錢小孩不可能會給他(對話都有拍照留存)

    要我放棄小孩

    可是婆婆公公現在退休 婆婆一星期三天洗腎 公公常回山上務農 雖然說是公務員退休 但是說實在手頭上的錢也不多 不規劃 常不到月底就沒錢了

    公公痛風卻還是愛喝酒

    婆家環境也不好 潮濕 (往下走的關係) 養狗卻不常給他洗澡 都有很重的味道

    家中五位兄弟 也是偶爾回家偶爾不回家

    連自己的小孩都管不動 還有個有保護管束

    一位還在就讀國中的妹妹 到現在都沒有自己的房間 還跟公婆住

     

    我的工作已經六年 年薪至少都有50萬以上

    除了那筆幫他開店的25萬 就沒有任何借款

    娘家雖不是豪宅但也整齊溫暖 爸媽也很疼外孫女

     

    請問這樣判給我的機會大嗎

    會不會就這樣判給爸爸或是公婆

    其實我是不想走到要打官司但是公婆的話語真的逼的我不得不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解答

    一位心酸的媽媽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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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13:30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2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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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實務上法院針對監護的判定,會考量雙方經濟、工作教育、支持系統、小孩意願、主要照顧原則等等,就本所承擔監護案子的經驗,要在法院爭取監護,就要從諸多判定監護的法定要件、原則來切入論述主張,讓爭取法院認同,以你所述情形,確實比對方爭取監護機會大,但還是要在進入訴訟後,舉證論述,並就對方抗辯加以反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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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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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我方不論在經濟上,或是住家環境上面,都具有優勢,倘若在子女互動上、訪視報告上也有不錯的立場,則爭取到的機會不低。

    2、只是倘若現在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則必須一?提起離婚訴訟或是分居達六個月,才有辦法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

    3、倘若您在北部,歡迎來電或來信約正式會談時間。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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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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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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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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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