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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將到期,對方失蹤,如何追索

  • 拉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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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16:43 
  • 文章人氣:892
  • 個人積分:6
  • 律師好~

           手上有一本票將到期,請問(一)追索權的時間點是到期日,還是到期日的次日起,(二)多久的時間內必須執行聲請完成才不至失效;(三)對方失蹤也不居住在戶籍地,想執行追索權,但存證信函不知可以寄到哪,請問該如何執行追索權~~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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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17:35 
  • 文章人氣:308
  • 個人積分:52420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到期日當天起算。

    2、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權利行使時效為3年。

    3、可以接聲請本票裁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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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4 23:11 
  • 文章人氣: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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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應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內中斷時效,否則其請求權逾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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