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妨礙電腦使用的問題
- 阿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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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5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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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律師專家們 我因為在網路沒經過人家同意 亂散布人家的自拍照片 !(無露點) 但是對方卻告我妨礙電腦使用罪 對方說她照片7年前無名小站 用密碼鎖起來 可是我是在論壇下載到而轉到粉絲團散撥出去 這樣 我到底是犯什麼罪? 我知道我犯錯了會被判刑 我沒這樣過 有點害怕 想知道會被判怎樣.. 小弟因為想經營臉書粉絲團 好玩又白木從論壇下載別人的裸露自拍照片5張 被本人提告了~ 小弟我經由警察 牽線 使受害人跟我聯絡 也談到和解 但是對方要求8萬~我以我的經濟能力只能給對方1萬5 落差真的太大了 那將來上法院會怎麼辦?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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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5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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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如果確實有複製別人圖片而張貼之行為,則即使不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相關罪責、甚至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既然告訴人並無虛構事實而提告之情形,其提告之行為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
2.依您所述,可能還是有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的疑慮,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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