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的問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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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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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於債權債務都很清楚,則不ㄧ定要辦理拋棄或是限定繼承,因為目前就是採限制主義,且您的父親的狀況,恐怕屬於無行為能力人,要辦理拋棄,還要先監護宣告。
2、ㄧ般繼承只有遺產稅及不動產繼承登記問題,才會有罰鍰,您所述的是那ㄧ個部份?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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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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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1176條第7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依您所述,您父親應已受監護宣告而無行為能力,然因其尚未死亡,依民法第7條故仍有權利能力,仍可為遺?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仍要承受被繼承即您姊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辦理或拋棄繼承。然因其已無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6條,其意思表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繼承之程序或拋棄繼承。需注意者為,如您父親拋棄繼承後,依民法第1176條您可能會成為繼承人,而需為繼承之程序或拋棄繼承。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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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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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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