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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可以刑法169求訴嗎?或者是告妨礙名譽?

  •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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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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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在FB妨礙我前女友的名譽,但因為他故意拿著我跟我前女友的照片去做這件事,導致我的前女友誤以為是我,而對我提告,請問我如何反訴,把這個人的行為揭發出來?

    我把目前想到的兩個提出來,請幫我看一下這樣是否合適?

    1.該人蓄意拿我跟我前女友照片去妨礙她的名譽,讓觀看者均誤以為是我報復前女友,此行為同時也妨礙到我的名譽,這樣是否可行?

    2.該人用這種方式嫁禍給我,導致我前女友向我提告,那個人雖不是誣告我的人,但是他種種假冒行為讓我差點受到刑事處分,如果以刑法第169條第2款求訴,是否能成立?

    這個人一直在製造我跟前女友的糾紛,甚至誘導我前女友來告我,讓我跟前女產生刑事糾紛,這樣的行為?的很惡劣,有證據證明是他所為,但卻不知道該以怎樣的方式才提告才能制裁他,所以來此請教,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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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7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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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行為,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誹謗罪及第169條規定之誣告罪,惟誣告罪您亦須證明對方有偽造變造證據之情形,若對方僅散佈照片及不實言論而無偽變造證據,則似不構成誣告罪而僅有誹謗罪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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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7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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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多請問一下,雖然那些照片雖然都不是偽造,但他卻是用那些與我相關的相片,偽裝成是我報復前女友,這樣是否可歸類為偽造變造證據,因為實際上並不是我去妨礙我前女友的名譽,而是他故意拿著我跟前女友有關聯的照片,去設計成我妨礙前女友名譽的假象,導致我前女友誤會是我拿那些照片傷害她,而且實際上他拿出來的那些照片,有80%以上我都沒有,幾乎都是存放在我前女友電腦裡的照片。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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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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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並不會構成誣告罪,因為要認定其支配告訴人提告恐有困難。

    2、至於是否構成誹謗罪,必須依據對方所提出之內容而定,請檢附以利分析。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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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9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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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那如何才能算構成?因為這個人很惡劣,他為了跟他同學競爭追求我前女友,所以假冒了很多身分去偽裝他同學,導致他同學向我前女友提告,後來又製造許多假帳號,假冒是我妨礙前女友的名義,導致前女友告我。

    有這樣一個人的存在,不停的製造他人的刑事糾紛,我才很想讓這個人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