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責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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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8 19:50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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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的發生往往不能完全歸咎於一方,大部分的情況下可能雙方都有過失,法律對於雙方都有過失的情形訂有「過失相抵」的規定,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在此等雙方與有過失之情況,針對被害人所請求賠償之損害,法院在裁判時,應斟酌雙方對損害之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定之。概念上法院會就雙方過失之百分比加以認定,並依債務人所負之過失比例百分比乘上被害人所受到之損害總額,計算出債務人應賠償之金額。
民法第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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