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金額加字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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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8 14:38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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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依此規定可知票據上關於金額之記載並不得改寫。就您所述情形,可請發票人另外新的本票,同時交付以將本票換回作廢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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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1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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