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朋友於101年借10萬,於103年簽本票,但面額簽3千與1萬至104年底,且未寫借據前兩個月準時還款,接下來避而不談,持有本票與身分證影本且知道公司位置但公司薪資付現,名下無財產。除了寄存證信函外,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麻煩各大律師回覆,謝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依您所述,您係向朋友要求返還10萬元之債務,依上開法律規定,您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予學長,請求他返還債務,如渠未於20天內異議,則可依該支付命令向朋友為強制執行,然如渠於20天內異議,您就須依訴訟程序主張您的債權。
另您亦以該二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強行。
可具狀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對方如未異議,可對其強制執行,如有異議,轉為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既然有本票,最簡便的方式是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只要有工作薪資,即使付現金,一樣可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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