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使否可以聲請偵查卷宗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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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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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因此原則上審判中之案件才可調卷。若您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案件,建議由律師製作聲請狀向地檢署聲請閱卷,檢方同意後會由相關科室通知律師定期赴地檢署閱卷。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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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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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1 23:02 最後編輯日期:103-11-2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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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的案件,只要沒有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或聲請交付審判,即使委任律師也沒有辦法閱卷。(參照刑、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若想閱卷,您可能必須以對方誣告為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聲請法院向地檢署調卷,不過法院會不會准許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還是得看您的民事書狀寫得如何了。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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