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有監護權及收養證明,孩子在法律上需照養生父嗎
- Miss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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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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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與前妻生下我,在我2歲時娶了陳女,陳女有經過收養證明,
後來生父與陳女離婚,監護權歸陳女,生父已10年沒有養育過我,
每次我換身份証,父親欄是空白的,近期接到健保局找到我工作的地方,
說是生父的健保費沒有繳,所以身為唯一子女的我,且有工作來源下(現在27歲),
必須有責任要負擔,為此我想請問各位我與生父這樣的關係,
難道沒有辦法撇清嗎? 未來他無自理能力、病了、擔有債務、不論他生與死,只因為血緣關係,所以我必須要負責嗎?
我不負責=棄養嗎?
有甚麼途徑是我可以做的嗎?
以上,感謝解惑!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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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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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若您父親未盡撫養義務,您可主張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對您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2.您必須蒐集相關證據,證明父親並未扶養您,如陳女或其他親戚做為人證、您經濟來源為和、及這些年完全沒有通聯或訪視紀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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