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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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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17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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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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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真的您的問題扼要回答如下:
1.必須證明您當初借帳戶確實不知對方要從事賭博之用,否則極可能被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2.是否因借帳戶而受有利益,還是僅是單純出借,均會影響法官之認定。
3.為求自保,可考慮先向警察報案舉發對方的非法事證。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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