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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如果有爭議,所討論表決議題是否成立?

  • m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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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8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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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 ,所討論的議題有爭議,但是主席強行要表決 ,表決方式在會議並未先講好(多數決 或是要過1/2出席人數同意才算通過),根據本社區規約明定: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當天出席戶數113戶 ,有效票98票 ,同意贊成議案是44票 , 44票並未過半數但是主席認定此議題已通過 . 如果按照規約內容規定 ,此議題並無過半數同意,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此爭議?

    p.s 投票單上面並無載明哪一戶投的(無記名) ,這樣容易有做票情形發生並且也無法統計區分所有權比例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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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8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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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2、建議可以先委請公證人保全選票等證據,以利將來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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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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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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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2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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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倘若是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反法令或章程(規約)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撤銷會議決議之訴,倘若是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規約)則是提起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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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可能需先釐清規約有無相關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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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可能需先釐清規約有無相關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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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可能需先釐清規約有無相關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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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可能需先釐清規約有無相關約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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