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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認領

  • Ir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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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1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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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是位未婚媽媽,孩子的生父是有婚姻的。在小孩出生前我們有討論過要將小孩出養,生父也同意出養;但是現在我決定獨自撫養小孩,日後不希望生父介入我和小孩的生活,是否能要求生父簽署放棄認領同意書,將來再不得認領,對小孩無監護、探視權利,亦無撫養之義務。請問這樣內容的同意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有何需要特?注意的問題嗎?

     

    謝謝您的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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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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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出養,是收養程序,與認領不同,對方的出養同意是以經認領為前提。

    2、目前現行法,對於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認領,生母可以拒絕,因此該切結書是有效的,只是效力僅只於拒絕認領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馬偉涵 (ma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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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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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29號
  • 一、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若未經認領或經否認,即與非婚生子女無法律上親屬關係;民法第1069-1條則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1055條、1055-1條及1055-2條之規定」,其中1055條等法條內容(請利用資料庫查詢內容),就是在規定夫妻離婚後關於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及探視權等,故反面解釋,未經認領或經否認認領之情形,即無從準用前揭法條。白話文來說就是「生父無從向生母主張對子女友1055條以降協議、酌定或改定親權人或行使會面交往權」。

    二、曹律師所言「效力僅限於否認認領」,應係指「生父無監視權、探視權等約定內容,本即與法律規定相同,無需特別約定」,而非生父仍得另循法律途徑主張改定監護權或行使會面交往權。

    以上補充謹供參考

  • 連絡電話:0912784430;電郵:maweihan@yahoo.com.tw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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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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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樣的放棄聲明書是無效的

    以後生父反悔想要認領,到法院還是可以認領

    雙方親子關係確定後,生父還是要撫養小孩,甚至可以要求探視小孩,

    另一方面,看到爸爸也是小孩的權利,

    小孩不是你的個人物品,不建議將小孩藏起來,那對小孩生長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