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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無法收回

  • 小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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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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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四、五十年間,祖先將一塊地(約40坪左右)租人,供其於該筆土地上蓋房子作為碾米廠使用,口頭約定每年租金僅有幾擔米的價錢,也無約定承租期限。事經五十餘年後,由於承租者所繳之租金與我每年所繳之該筆建地之地價稅金額差距太大,我曾於99年間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承租者將調高租金,但未獲正面回應,迄今仍以相同租金繳交。好友建議不要再收其繳交之租金並以存證信函退回。現打算將此地全部收回,不料聽聞該承租戶要求我要拿出1000萬買下他的地上房屋(僅有二三間連棟之土塊厝,一樓層),請問我將要如何依循法律途徑要回該筆土地呢?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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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5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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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關於租金部分,你可以依照民法第442條規定,聲請法院調整租金

    另外,由於你們的關係為租地建屋,對方可以主張租賃契約期限到房屋不堪使用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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