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房產處理和侵占物品問題
- 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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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1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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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婆是輕微的老年癡呆,輔助宣告人是我的阿姨.我阿姨跟阿婆要賣房子,在12月中已向法院申請處分,但目前還未審核
阿姨和警員是說他已在台南提出處分,但是房子座標物位置是在高雄左營,不知道如果要提出告訴阻止他們賣房是在高雄還是台南呢?
另外有從鄰居那裏得知,阿姨在未告知並擅自清理房子內物品時(裡面有我的東西),有叫他的兒子把他們要的東西拿走,剩下不要的叫鄰居當垃圾處理掉.這樣能構成刑事上的侵占罪嗎?如果我想從我阿姨那拿回我的東西,我要怎麼做呢?
剩下被丟棄的東西,因我們只能寫出清單但沒有其他佐證(像是照片),要如何拿為應有的損失?若要要求賠償要如何處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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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民法第15條之2第五款明定監護人可對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二、另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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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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