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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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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6 15:53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6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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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律師   我騎機車載我朋友  時速30~40前進   有一輛汽車沒打方向燈突然從右邊的路肩  往左迴轉 直接衝出來 造成我急殺車機車滑倒 我跟我朋友2人都受傷   但是對方的汽車沒事   對方停留三秒後就肇事逃逸離開   我們有記下對方的車牌  當埸也有打110報警    警員到埸後有制做筆錄和路線圖及發生經過 也有告知警員對方肇事事牌 後來我跟我朋友就搭救護車去醫院了  有驗傷和開立驗傷證明  後來處理的員警有調到附近監視器確實有對方的汽車經過 可是員警把對方的電話給我   要我自己約對方處理   但是對方態度惡劣一直不承認他突然迴轉是肇事主因     請問我們可以告對方肇事逃逸嗎  和過失傷害及財損的部分嗎   告對方肇事逃逸因為沒有監視器  但是我跟我朋友很清楚記下他的車和車牌   對方肇事逃逸  會成立嗎  還是會被反告誣告呢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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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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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

    不用擔心

    這不會被反告誣告

    你私下找他他不會理你的

    建議你先提告再說

    證據收集不困難

    看他車子有無撞擊痕或留下油漆都可以當證據

    而且你們兩個可以互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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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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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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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 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 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 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四、 建議閣下應對「肇事逃逸」者提起刑事告訴,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細節,本所當以多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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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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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誠意與您和解,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初判表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