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與特留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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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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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阿富先生來函:
『代位繼承』為民法繼承編中一重要的制度,該制度的立法用意乃基於對於繼承期待權之尊重與公平之原理,認為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承繼其亡父生存時所可得之應繼分,乃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期待利益,並符合公平之原則。依民法第 113 條規定「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故若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此身故保險金即將被視為遺產,自有民法繼承編之適用。★而當其中一法定繼承人不幸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繼承法上『同時存在』之原則,此法定繼承人自無法繼承該筆保險金,惟法律為保護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期待權,特設定「代位繼承」之制度,以維公平原則。
「代位繼承」的性質究竟為何?學說上約有兩說:甲說:(固有權說)係以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即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代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乙說:(代位權說)即代位繼承人係承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亦即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目前實務及學說所採見解皆為一致,皆採固有權說。即代位繼承人本於其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
故此例中有代位繼承之問題。因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故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其受益人,惟被保險人已無配偶,故應由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均分之,而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位之法定代理人係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親等之遠近,較近者為被保險人之子女,故本應由被保險人之二個子女均分,但因其中一法定繼承人已先身故,故其子女依民法繼承之觀念便可代位繼承。
貳、律師建議
寄發律師函要求叔叔限期內出示遺囑文件。 立即向法院遞狀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爺爺於同年7月立遺囑11月往生,此期間爺爺臥病在床、意識不清楚,如何立囑?叔叔又於同年將財產辦理移轉之行為,可能有涉有偽造文書之嫌疑,建議可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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