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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帳戶詐欺案件

  • 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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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19:08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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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因為去年在信箱裡收到一封求職信說有在人力銀行看到我的履歷,要找我去應徵,請我家賴我就加他,加了他之後他就說他是縣上博易公司因為要調整帳戶,一個月一個帳戶是5000,他就說是跟我租戶頭就想說沒關係,就不一有他的把賬戶寄給他,殊不知後面營行打來說我被列為警示帳戶,後面就收到警察局的送達證書請我去瞭解,現在已經開了兩次的偵查庭,檢察官說我這戶頭的受害者有5~6位但是報案的只有3左右吧,其他的沒去報案,如果我這案子結案了,受害者去報案了,我不就是兩個詐欺案件,如果事後還有受旱者去報案的話,我可以請檢察官去查我現在這案子的相關資料嗎?

    我這案子到現在還沒結束都已經過一年了,按照以往的案例均要多就才可以結束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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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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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如您所擔心之情形,若有罪,則會以一罪一罰方式處理,但本件您也可以朝無罪去主張,實務上判決無罪的案例也不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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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2:14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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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就閣下所述被詐騙人頭帳戶的問題,請參照刑法第30條及刑法第339條規定:
    A.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B.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閣下務必謹慎處理,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
    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
    本所當以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 魏克仁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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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7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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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可爭執未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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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9 05:18 最後編輯日期:104-02-09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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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也是一樣的問題,可否聯絡

    信箱aa951025@gmail.com

    想請教你目前的狀況

  • 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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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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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也遇到同樣的情形

    想跟你諮詢

    信箱是luo79913@yahoo.com.tw

    麻煩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