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帳戶詐欺案件
- 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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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19:08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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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去年在信箱裡收到一封求職信說有在人力銀行看到我的履歷,要找我去應徵,請我家賴我就加他,加了他之後他就說他是縣上博易公司因為要調整帳戶,一個月一個帳戶是5000,他就說是跟我租戶頭就想說沒關係,就不一有他的把賬戶寄給他,殊不知後面營行打來說我被列為警示帳戶,後面就收到警察局的送達證書請我去瞭解,現在已經開了兩次的偵查庭,檢察官說我這戶頭的受害者有5~6位但是報案的只有3左右吧,其他的沒去報案,如果我這案子結案了,受害者去報案了,我不就是兩個詐欺案件,如果事後還有受旱者去報案的話,我可以請檢察官去查我現在這案子的相關資料嗎?
我這案子到現在還沒結束都已經過一年了,按照以往的案例均要多就才可以結束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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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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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如您所擔心之情形,若有罪,則會以一罪一罰方式處理,但本件您也可以朝無罪去主張,實務上判決無罪的案例也不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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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22:14 最後編輯日期:104-01-2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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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所述被詐騙當人頭帳戶的問題,請參照刑法第30條及刑法第339條規定:
A.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B.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閣下務必謹慎處理,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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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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