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後的懲處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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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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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基本上,行政罰(酒駕紅單罰緩)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規定:駕駛人於5年內有2次以上酒後駕車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 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易科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辦理撤銷酒駕紅單罰緩手續.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一行為不二罰)如經簡易判決確定入監執行罰鍰部分則免繳納,嗣入監執行完畢後須持執行完畢證明文件及紅單至監理機關辦理銷案。 刑法185-3條102年6月13日起已經刪除單科罰金及拘易的部分,如經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最低刑度就是二個月起跳,得併科罰金20萬元以下罰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抵一日.但是否能易科罰金或是入監執行,決定權在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所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是否能易科罰金是執行科檢察官決定,一般來說酒駕除非有肇事致人於死傷,否則警方舉發移送後經過檢察官簡單複訊之後大都不會再開庭(除非尚有調查之必要或有事證待釐清),通常都會先收到檢察官的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然後移送簡易法庭審理判決後會收到簡易庭判決書。
★特別提醒:5年內三犯刑法185-3條入監執行不得易科罰金.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以多年經辦此類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等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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