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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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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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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案三名被告,其中一人為17歲少女之男友,少女是因為男友債務才自願賣淫供男友還債及生活開銷,男方卻在警訊筆錄中謊稱:只知道女友從事外拍工作,其餘的一概不知道,而我手上有一張當時由男方親簽之工作合約,可以證明少女男友之證詞全是謊言...請問我是該立即提示給檢察官,還是等偵查結束後,再與委任律師討論此文件是否該提示?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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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4 19:46 最後編輯日期:104-02-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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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一、為維護您的權利,請將事實過程詳細說明,或將資料備齊後到本所討論,俟全盤瞭解後方能提供法律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聯繫。 

    二、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三、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再次補充:

    1、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29-1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3、律師建議:請速與受害人家屬(監護人)和解,如需協助請電0982-100565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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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4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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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4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該盡速將該資料提供給檢察官,否則倘若對方獲得不起訴處分,要救濟就比較困難了。

    建議您應該與該女一起尋求正式諮詢。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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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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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建議您將相關資料陳報與檢察官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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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4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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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建議您將相關資料陳報與檢察官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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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5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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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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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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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應該是先找律師討論這個證據應不應該提,而不是等被起訴後再慢慢討論。可以在越早的時候把事情處理好就越早處理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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